“专家鉴定、政府部门调查”我拿什么信任你?!

作者:成晓霞2009-07-0416:21:37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0000

摘要:百姓们不能承受的痛!

打印收藏
选择字号:

6月27日5时30分左右,上海市莲花南路莲花河畔小区一幢在建的13层楼房倒塌。

网络上有很多非常清晰的13层楼倒塌的照片,按楼倒下的结果看,由于整栋楼的窗户玻璃基本都完好,所以该楼不能叫“塌”,有记者们称其为“倒覆”,也有记者称“像大树那样被连根拔起”,

由于这幢楼的倒覆堪称建筑史上的“奇迹”;也由于这倒覆的楼周围,还有和它一起施工、建造的多幢相同的13层楼房,更由于楼倒覆后,人们发现该小区开发商的多名股东的政府背景,购买了该小区房屋的业主乃至全国人民都关注这幢倒覆之楼的结构设计规范和建筑质量问题。

昨天,中新网上海73上海市政府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倒楼事件调查结果,通报中称:

为真实、全面、客观地查清事故情况,专家组分勘察设计、水文地质、施工工况、检测等四个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工程技术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复核。7月2日,在听取了检测、分析、复核结果汇报后,专家组提出了事故原因调查和技术分析的结论意见。主要有:

1、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2、倾倒事故发生后,对其它房屋周边的堆土及时采取了卸土、填坑等措施,目前地基和房屋变形稳定,房屋倾倒的隐患已经排除。

3、原勘察报告,经现场补充勘察和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原结构设计,经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大楼所用PHC管桩,经检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4、建议进一步分析房屋倾倒机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时对周边房屋进一步检测和监测,确保安全。

看了专家结论,我这心里怎么就死活觉得不对劲呢?

我不是建筑专家,但我有逻辑推理能力,所以,从逻辑上,专家们的结论存在着无法自证和自圆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专家们说“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

那么,我想问,专家们为什么不把这栋13层楼基桩的抗测能力的数据和高层建筑基桩抗侧能力的基本要求(数据)同时公布出来?为什么不告知这栋13层楼的抗侧能力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没有这两个“抗侧能力”数据的对比,我们凭什么相信这栋13层的楼房“原结构设计,经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大楼所用PHC管桩,经检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

我还要问,专家们为什么不把“过大的水平力”这个“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及具体数据告诉我们?

没有这些数据,专家们的结论是没有证明力的!其为不能“自证”。

第二个问题是,既然楼房倒覆的原因已经找到,而且,导致楼房倒覆的情形已经消除,为什么还要“建议进一步分析房屋倾倒机理”?

周围的楼房既然没有“短期内堆土过高和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米”,也就是没有“大楼两侧的压力差”过大的情况存在,要“同时对周边房屋进一步检测和监测”什么?其为不能自圆!

我不是不相信专家们的水平,我是不能相信他们的人格!

我们的专家出如此“不专”的鉴定报告,在这些日子里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

6月17日刚刚发生的石首“自杀”事件中,专家的“专家鉴定”不但不能自证、自圆,连法医鉴定最基本的常理都不顾了。

我们从记者们的调查报道中得知事情的真实情形是(当地政府没有如何文字否认记者的这个描述):

6月17日晚8时许,永隆大酒店对面,63岁的小卖部老板余昌华听到了24岁的酒店厨师涂远高坠楼(从三楼)后发出的“嘭”的声音,他闻声赶到坠楼现场,看到死者躺在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上,仰面朝天。“现场没有一点血迹,尸体很干净。”围观者有七八人,有人摸了死者“身上是凉的”。他们的直觉是“很像是坠楼之前就已经死了”。警察看了现场后,初步认定为跳楼自杀。

警方认定自杀最大的证据是死者留有一封遗书,大致内容为悲观厌世而轻生。

6月25日,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石首市政府25日通报了“6·17”事件中死者涂远高的尸检结果。通报称,通过法医专家解剖、检验、毒物化验、X光拍片等技术方法检验,并结合现场勘察、调查走访的结果,警方认定死者系高坠自杀身亡。

据荆州市公安局介绍,公安部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权威法医专家检验发现,死者骨盆、肩胛等部位一次性形成多处骨折和内部脏器破裂。死者体内未检出毒物,排除毒物致死。现场勘察中,民警在死者卧室发现一份遗书,遗书中流露出书写者认命轻生,来世报答父母的念头。经湖北省公安厅、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文字检验鉴定,遗书为死者亲笔书写。

通报称,调查走访中,多名目击者证明事发时听到了现场方向类似重物坠地的声响,随即发现一名男子躺在永隆大酒店门前地面,坠地前没有听见求救和呼喊声。警方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可排除有他人加害的可能

由公安部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权威法医专家检验提供的这份鉴定,说它只能哄3岁的小孩子是不过分的。

理由是:

第一,“死者骨盆、肩胛等部位一次性形成多处骨折和内部脏器破裂”不能证明死者就是自杀,被杀后从高处扔下同样可以“一次性形成多处骨折和内部脏器破裂”。

而且,骨折不能直接导致人死亡,如果是内部脏器破裂导致死亡,法医专家们应当把是哪个脏器的破例(到什么程度,比如脾脏大出血)导致死亡的,做准确的说明,否则,即使脏器破例也并不一定会导致死亡。

第二内有无毒物和是否自杀无关联,只能说明死者的死亡和毒物无关。

第三,坠地前没有听见求救和呼喊声对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无证明意义,

因为,既然是自杀,当事人自己跳楼就不会呼救(除非,他在跳楼过程中,又反悔,不想自杀了,才可能呼救,问题是从三楼窗口跳出到坠地的时间应该只有几秒钟,自杀者从跳下到反悔到呼救这个心理过程,到张开嘴巴喊出来,会比几秒钟更少吗?这么短的过程,自杀者还没来得及反悔,就已经到地面了),如果是他杀,除非在坠落前,死者还活着,才会呼救,如果在坠楼前已经死亡,当然不会呼救。

警方又是如何从“坠地前没有听见求救和呼喊声”来“排除有他人加害的可能”的?

第四,在死者卧室发现的流露出书写者认命轻生的遗书,更不能证明死者是自杀,因为完全存在死者是在被杀前被逼迫写下 “遗书”的可能。

法医专家们提供的鉴定内容中,没有一项事实能够直接证明死者是自杀

死者骨盆、肩胛等部位一次性形成多处骨折和内部脏器破裂、体内无毒物”这个由法医专家们用“解剖、检验、毒物化验、X光拍片” 等技术方法检验后获得的两个事实和“坠地前没有听见求救和呼喊声、死者卧室留有轻生遗书”等由民警们事后走访调查的两个事实加在一起,无论如何都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死者是自杀。

另一方面,最需要专家们解释的死者坠楼后的现象,专家们却缄口不提:

第一、死者坠楼后,地上为何没有血迹?

第二、听见响声后,围观着摸死者时,其身体已经是凉的,这说明了什么?

按照法医学教科书的指引,死者坠楼后地上没有血迹是因为死者“跳楼”前体内的血液已经凝固!这从围观者摸死者时,身体是凉的就可以证明。

人体的正常体温,是由体内的产热散热而保持动态稳定的,一般在37℃左右。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体内不能继续产生热能,而尸体内部原有的热能却仍然通过辐射、传导、对流和水分蒸发等方式不断向外界散发,使得尸体温度降低,逐渐变冷,直至与外界温度接近或略低于外界温度。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体冷却或尸冷。

所以,涂远高身体是“凉”的这一点可以说明死者在坠楼前已经死亡。

但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那么,死者身上是否有尸斑呢

第三、死者胸前、颈部的紫红色斑痕是被打后的血斑还是尸斑?

从网友们贴在网上的照片看,死者胸前、颈部有紫红色的斑痕。死者的家属、网友们质疑死者胸前的斑痕是否是生前因他人暴力所致?

我的判断,那是尸斑。

法医学教科书上说,尸斑的出现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死后血液循环停止,最快半小时后,血液因自身重力坠积于尸体的底部血管,该处皮肤现出紫红色的斑痕,像瓶底的红酒,这就是尸斑。

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

法医学教科书上说“面部及四肢发凉、尸斑、尸僵开始出现,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2小时。尸斑呈片状分布,尸僵大部分出现,其死亡时间经过3~4小时。”

法医专家们为什么不对死者坠楼后身体的这些现象做出说明、解释?

而“尸僵、尸斑及尸温”是法医学上最传统的用来推断(检验)人死亡时间的三个重要指标,这些权威的法医学专家们都不知道吗?

第四,死者为什么七窍流血,且其坠落时血已经凝固?

这是法医学专家们必须回答的问题,可是他们不回答,因为他们不能无耻到明目张胆地把“黑的说成白的”!

按照法医学教科书的指引,窒息致死的重要特征就是死者“七窍流血”,当然也有其它原因导致“七窍流血”。

如果要将死者七窍流血的原因解释清楚,当然就无法将涂远高的死亡鉴定成“高坠自杀身亡”。

此时,我想到了远在美国的李昌钰先生,如果他看到涂远高从三楼坠落的照片和记者们调查的这些情况,再看我们的法医专家们的鉴定结论,他该做何感想?

6月24日,《人民日报》就“石首事件”发表文章,批评了地方政府在处理对突发“群体性事件”时的“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

为了在形式上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专家们为地方政府制造不符合事实的假“鉴定”,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也同样制造调查的假“数据”(确切说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数据)

不久前网上一些网站论坛惊现山东东明县环境污染严重致许多人患甲状腺病内容的帖子,称“患甲状腺肿瘤人数高达60%以上,已有很多患者的病情恶变”。

6月30日齐鲁晚报报道: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29日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称,“2008年东明县参合农民甲状腺肿瘤患病率为15.61/10万,与网民反映东明县人群80%患甲状腺肿瘤的情况不符,甲状腺肿瘤患病率与当地化工企业的分布没有明显相关性。”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厅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调查报告是通过如下“事实”证明他们调查得出的结论的。

首先,调查报告称,“根据东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2008年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63万多人,全年新农合为患者报销甲状腺良性肿瘤76例,甲状腺癌23例。该数据显示,2008年东明县参合农民甲状腺肿瘤患病率为15.61/10万,与网民反映的人群80%患病率情况不符。”

大家都知道“报销”是指看病时自己先垫付医疗费,而后“报销”的。

该调查报告是否应当提供另一个数据,就是东明县有无患了甲状腺肿瘤没有去治疗的农民?如果有,这部分农民的人数是多少?

如果没有这个数据,怎么能仅以参合(并且是报销的)农民甲状腺肿瘤患病率为15.61/10万,来否定网民们反映的60~80%的发病率呢?

第二,调查报告称,“东明县规模以上企业有83家,其中化工企业共34家,经排查,这些化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手续基本上都符合有关规定,建设手续齐全。东明石化、洪业化工、玉皇化工、方明化工等4家主要化工企业,废气除尘脱硫和废水治理设施完善,实现达标排放,未发现向地下回灌废水问题。”

关于这一点,我想是人都知道“化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建设手续齐全。”,是可以开工了,但是不等于它们不会排污啊!何况,这些化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手续只是“基本”齐全。

调查报告仅称“4家主要化工企业,废气除尘脱硫和废水治理设施完善,实现达标排放,未发现向地下回灌废水问题”

而东明县上规模的化工企业是34家,调查报告没有说明剩下的那30家企业“废气除尘脱硫和废水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是否未发现向地下回灌废水问题。

如此的调查报告居然也能得出“东明县甲状腺肿瘤患病率与当地化工企业的分布没有明显相关性”的结论。

最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认为,东明县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有关东明县甲状腺疾病发病率及与其他地区的比较和发病原因等问题,有待卫生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

我想问,既然东明县甲状腺疾病发病率水平和其它地区相同,是正常范围,卫生部门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什么?如果政府的职能部门真是要调查研究“发病原因”等问题,那么,有关卫生部门什么时候会给东明县农民们一个结论呢?

改革开放后,商人们为了谋取暴利,不断地造出各种假烟、假酒、假奶粉、假鸡蛋等等,学术界制造假科研成果,现在,地方政府和各类专家们为自己的官职、利益所使,用假鉴定、假数据来应付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可假的终究是假的,百姓们不是3岁的小孩子,用“连哄带骗加逼迫”的手段就可以应付了之的。

一个网友关于石首“事件”在他的博客上写到:“据《人民日报》统计,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3篇;而一网站的贴吧中就出现了近500个相关主帖,在一些播客网站,出现了不止一段网友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如果不是群众把事情闹大了,估计连这三篇新闻稿都懒得发。现在要群众相信你们(的鉴定结论),报道就铺天盖地的袭来了,轰炸式的宣传只会让人想到一个词——越描越黑。

还有一点让大家失望的就是事情已经过去9天了,死者都已经接受过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的检查无数遍了,可酒店的老板竟然还没有查出是谁,找一个大活人有这么困难吗?可奇怪的是24日石首市不是抓到了一个造谣的学生,而且还是在荆州的某网吧,姑且勿论是真是假,光凭这点就说明他们找人的本领并不弱啊!连外市网吧的一学生都能找到,一个在本市经营多年酒店的老板是谁都查不出来吗?究竟是查不出还是不想查或不敢查…"

凤凰网在题为《湖北石首事件背后:中国网络力量从虚拟走向现实》一文中指出:“有网友在论坛中贴出现场图片,还有网友通过聊天群广为转载,让“石首事件”的发展变化犹如现场直播。同日,与涂远高之死相关的种种传闻也开始在网络流传,如官员参股、贩毒、残害员工等各种说法不断出现,令事件真相扑朔迷离。

地方政府官员们、专家们,你们要明白,真相不是假鉴定、假数据加上“铺天盖地的宣传”就能掩盖的,有四个字叫“欲盖弥彰”。

写到此,我的文章还不能结束,因为,面对专家们的假鉴定、政府职能部门调查的假数据,如果不能制止,那么如此这般的假鉴定将会源源不断地被制造出来。

而制止这样的假鉴定的办法并不复杂,如果我们能够要求:

1、就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进行解释。

2、就数据、结论的来源做充分、严谨的说明,要有完整、详细的分析过程。

3、鉴定、报告人须署真实姓名(即实名制)。

4、当事人不认可鉴定结论的,可自行在国内外聘请独立的鉴定专家再行鉴定。

5、当事人可就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请求有良知的全国人大代表,有良知的法学家们在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候,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家鉴定程序规范》,为维护百姓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障百姓的知情权,从制度上杜绝正在源源不断出现的假鉴定。

正在写着此文,各大网站今天的首页都报道了杭州“飙车”案,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我无语……!http://www.blogchina.com/20090516718656.html(这是我关于杭州飙车案应当以什么罪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文章)此时,脑袋里就剩下飙车案中专家们的鉴定结论:“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 km/h—101.2 km/h范围”以及网友的一句问话:“我就不明白了,既然84.1-101.2, 后面小数点都那么精确,怎中间的距离却差那么远呢?!”

本文作者:成晓霞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chengxiaoxia.blogchina.com/750378.html

00
打印收藏
看这篇文章的人还看了什么
精华推荐
    正在为您准备内容……
精彩图文
正在为您准备内容……

网站定位 历史由来 发展历程 管理团队 联系主编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诚聘精英

Copyright 2001 - 2012 blog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100256    京ICP证050706 京公网安备110108902019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101-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