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改革......
看到刚刚公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原本就为时下的司法体制改革走在一条偏离“司法独立”精神的错误路上而忧虑,现在更是忧心忡忡了。
我们的司法改革以及任何一个关乎司法改革的规范的出台都应该利于促进司法独立(在法院主要就是指法官的审判独立),而不是背道而驰。
试想,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司法的公正性如何体现?当然,如果法官能独立办案,但是法官的权力没有制衡,无疑法官很容易滥用权力。问题是谁来制约、监督法官手中的权力?
现代文明国家的实践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能够制衡、监督法官手中权力的人,只能是法官审判的对象(相对人),通俗地说就是原告、被告。这个“原被告”不仅是正在诉讼中的,这个“原被告”是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具体到某一个地方,就是这个法院管辖范围的所有的人(这是潜在的当事人)。
除此,其它任何形式的监督,都无法真正制约法官手中的权力。所以,想通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达到监督、制约法官,防止其滥用权力的目的,基本是不可行。不仅如此,那个监督“法官权力”的权力,很容易成为新的腐败“原产地”。
原因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这把刀刃锋利的“达摩克里斯剑” 真的“只有一根马鬃系着”,它会随时随地、没有选择地掉下来,很有可能掉在一个无辜法官的头上。
理由之一:该《条例》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法官当作公务员来管理,背离了党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官其还另有一个身份——公务员,那就意味着,法官在办案时是不可能独立的,即使我们声称法官在办案时是独立的。如《法官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法官是有上级的,有上级的下级法官在办案时怎么可能独立呢?当办案的法官除办案以外的一切(吃喝拉撒睡)都要被“上级”这把“达摩克里斯剑”管着时,如果上级告诉他这把剑要掉在他头上了,他办的案遵从的将不再是法律和公平,而是那把剑,除非这个法官基本不食人间烟火。
英国早在400年前,国王御用的法官就理直气壮地宣布,法官是独立的,国王在所有的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法官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中,必须是独立的,他们是裁判者,绝对不能是公务员,否则,当政府和百姓就某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就没有公正的说理和裁判的地方了。
如果我们的法官是独立的,那我们房屋拆迁中发生的问题,都可以在法院得到公正解决,就不会发生唐福珍们的自焚事件了。
北京律师李庄因涉“伪证罪”一审被判2年6个月。
如果我们法院的法官“独立、公正”的名声在外,老百姓们是无需去替李庄操心的,我们只要等着法院的判决即可。
将我们法官去公务员化,是中国社会走向公平、公正的第一步,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而刚刚颁布的这个《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却反其道而行之。
理由之二:该《条例》称其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但其规定却超出了《法官法》规定的范围。
《法官法》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既然《法官法》是上位法,作为下位法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它的具体规定中涉及的概念等所有内容,都应从《法官法》中找到解释。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存在问题的。
例如,该条例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规定的是法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该条例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第九十一条规定法官“ 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法官法》中,是没有“政治”纪律、“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一说的。
那么,何谓“政治”?什么样的行为是“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呢?当某个法官的行为被指违反“政治纪律”、被指“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时,谁来解释?有权力解释的人,他的权力来自何处?法律效力如何?
当“政治”概念、“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行为没有具体标准时,一个法官不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工作态度恶劣”呢?而确定法官违反“政治纪律”、“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人”会不会滥用权力呢?他们的行为又由谁来监督呢?
我想不明白的是,法官的工作就是审理案件,而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律都有规定的时间,法官是按照法定的时间审理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工作作风懈怠”,最清楚的是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对法官的工作是否“态度恶劣”、“懈怠”做出评价的,只有当事人,其它任何人有权利评价法官的工作的依据是什么呢?
此时,我想到的是天体物理学领域中的一个问题:在哥白尼天文学出现之前的若干世纪里,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人怀疑它,也没有因此引发什么问题。那时的天文学家构造了极其复杂的计算方式来预言和解释天体的运动。美国的理论物理学家普莱斯说:“当我们回顾他们所做的事情,真不敢相信会是那样的。他们怎么会没有发现简单而优美的以太阳为中心的世界可以解释那一切呢?与其说他们错过了今天看来显而易见的东西,不如说他们被一步步地引向了错误的路线。(由于)路线的起点指向合理的方向,(所以)走在这条(错误的)路上,很难发现还有别的路线。”
我相信,相关部门制定该《条例》的初衷是好的,但哥白尼天文学出现之前的天文学家们犯的错误,即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这种错误,同样会发生在人类对自身社会生活的认识上。
对法官的评价以及任免只能由相对人(广义的)做出,这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方向,就是“简单而优美的以太阳为中心的世界”,任何偏离这个方向的做法,就是“错过了今天看来显而易见的东西”。
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
胡总书记的讲话是当下司法改革路线正确、合理的“起点”,如果具体部门的工作走在错误的路上,为之付出代价的将是百姓们的幸福生活。
(注: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二是法官,本文所涉的“工作人员”仅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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